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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還想詢問 1.全年所得額金額需等於分配盈餘表裡面的現金股利(應分配盈餘)的金額是嗎? 2.課稅所得額需要與資產負債表的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相同嗎?(因為是用擴大書審率算出來的跟實際上應該會有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為確保民眾得順利取得雲端發票,財政部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少用紙本發票,財政部今年度再提高雲端發票專屬獎組數,如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店家不得拒絕。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儲存載具,也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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