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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外銷事實,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再以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進項稅額,除追補冒退之營業稅額外,其代表人恐有觸犯刑法之嫌。  該局指出,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所適用之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另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關於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有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倘無交易事實、製作或取得虛偽不實之進銷項憑證冒退營業稅之營業人,恐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至105年間向國內乙公司購買電話儲值卡,申報出口外銷,查該電話儲值卡僅能於國內搭配門號使用,未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甲公司雖提供購買電話儲值卡並外銷之證明文件,惟查其外匯匯款地為乙公司之登記地址,而購買電話儲值卡之資金來源亦非甲公司自行存入,且甲公司將電話儲值卡報運出口後旋即以低價報運進口,甲公司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虛偽安排不實進銷交易流程,製作不實進銷交易文件冒退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除向甲公司發單補徵詐領之退稅款6百萬餘元外,另將甲公司代表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行政院第3734次會議今(7)日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及延長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下稱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財政部表示,為使未稅貨物視為出廠規定更為完備,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與節能減碳,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二、將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三、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四、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代步工具,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本修正草案對於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亦有從寬認定得以適用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不以同一人為限。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亦將會同經濟部、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如逾期未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僅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限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分局已於108年11月上旬陸續寄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催報通知書,請收到催報通知書之營利事業,依限於15日內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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