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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非公司員工,未加勞健保, 因協助公司案子進行房屋權利金轉移, 從中獲取佣金25萬,請問此筆款項是否需要繳二代健保?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1萬元(18.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8.5萬元(91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Q:公司要出售不動產及土地,有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後取得的土地,想問 1.不動產為舊制取得,現賣出需要繳什麼稅? 分錄該如何填寫 2.土地為新制後取得,現賣出後有哪些稅產生,又該做哪些分錄 能有相關節稅的方法嗎? 3.若把上述兩者賣給負責人或是贈與,可行嗎?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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