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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列報之旅費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某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 請問若員工於110年度申請公司電腦補助,公司已為他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 但公司有條件是若此員工未待滿1年,則須依照比例退還補助款項, 請問稅務申報公司該如何處理後續退回部分? 又,若申報員工薪資所得與退還款項時點跨年度該如何處理? 感謝會計師撥冗回覆。

Q:會計師,謝謝您之前的回覆,但仍有些不懂之處。您回覆:依照擴大書審自行調整,可以將營業費用調減掉, 包含薪資費用可調減, 但年度該申報扣繳仍應扣繳申報。 1: 所以意思是,當我採用擴大書審報營所稅時,第八頁年度各類給付扣繳、股利憑單金額寫實際的30萬,而第一頁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薪資支出欄寫調整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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