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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自本(109)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貿易局另表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之口罩,進口人可以提出補標原產地申請書向該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進口人補標正確原產地後才可進口。附件1.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2.補標原產地申請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上揭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說明,倘前揭營業人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新臺幣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惟應於9月5日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無論交易是所得或損失,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常見未辦理申報類型包括不熟悉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或誤認房地交易虧損,無所得即無須申報等。而未辦理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調查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未依限辦理申報之行為罰或未申報所得之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之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另一起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類型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購入北市土地,98年併同鄰地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09年間房屋興建完成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同年以1億5千萬元出售房地(土地9千4百萬元、房屋5千6百萬元),甲君誤認其109年取得所有權之房屋與97年取得之土地相同,均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得房屋交易所得1千1百萬元,應補繳稅額174萬元,另處以罰鍰87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有未申報情事者,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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